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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在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构建具有首都特点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符合首都特点的统计现代化改革,为优化提升首都功能、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持续提升首都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建设好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统计保障。
二、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组织和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研究建立联合工作会商机制并共同研究制定措施,同时负责督促所属的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报送普查报表等工作。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协助落实普查所需的市级经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解决普查所需的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普查所需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共同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最新规划信息及相关地图资料;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负责协助落实普查所需的区级经费,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基层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经济普查对象参与到普查中,实现普查对象覆盖到位;要鼓励和引导普查对象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失信公示和惩戒制度,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